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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伪造篡改病例,68医院待了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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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院打到高院,从区级到市级卫健委,“两个生效判决,上诉人都死亡了,还是没得到执行。”8月14日,天津73岁李先生感叹老伴得不到救治去世。

经医院手术后,生活不能自理

李先生夫妻俩都是退休职工,妻子何女士是食品厂的工人,“年4月22医院诊治弄坏身体,当时做了剖腹探查术、乙状结肠减压术和回肠双腔造瘘术,造成生活无法自理。”李先生称,年5月,手术医生以“3个月至半年还纳、过正常人的生活”为由,要求老伴出院,但是出院后身体每况愈下,医院却不再收治,妻子得不到医治,病情不断加重。“肛瘘得陪护,她自己连站都站不住,全身肌肉松弛,浑身一点力气没有,走不了路,每天只能躺在床上,喘气都困难。”医院收治,家属交涉后,年9月,医院同意重新住院,主管医生明知患者严重营养不良、呼吸困难,不仅没有改变原手术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为还纳造瘘创造必要条件,反而使用钡剂把本应该疏通的肠道堵死,钡剂无法排除体外,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医院后以“治不了,不能还纳”为由,于年10月再一次停止治疗。李先生说:“这三个手术之后,本应该还纳的回肠造瘘变成不能还纳,我老伴的生活不能自理,年10月24日起就被停药了。”

医生涂改病例造成医疗事故

年2月15日,李先生向天津市红桥区卫计委(原红桥区卫生局)为妻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当红桥区医学会发现医院涂改病历,随即中止了鉴定。“做完手术,医生就毛了,后来提出不治了。我后来发现两份截然不同的病历,医院提交的病历,医院复印的病历不一致,主治大夫与别人合伙涂改病历,主要是手术记录和病案手印,幸好被我们逮着了,他们不仅规避责任,还想倒打一耙。”李先生表示,医院有关医生存在“伪造、篡改”病历,一味在掩盖医疗事故,想把责任推给患者。“即便如此,医院,只要救治就完了,没成想还是这样……”由于无法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妻子也得不到救治,夫妻俩认为红桥区卫计委行*不作为,李先生作为妻子委托的代理人,年6月向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提起行*诉讼,起诉红桥区卫计委,并将医院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区卫计委被判30天内履行职责

红桥区卫计委辩称,年2月25日正式受理原告申请,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区医学会,区医学会通知医患双方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年3月9日接到区医学会通知,医院病历伪造篡改,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区卫计委已履行相应职责,不存在行*不作为。医院作为第三人,庭审中认可区卫计委的答辩意见,医院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区卫计委已按照相关程序履行了法定鉴定职责,不存在行*不作为的情形。红桥区法院认为,医院提交的病案材料,医院复印的病历材料不一致,医院伪造篡改病历,医院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行为作出判定和处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自鉴定中止至原告起诉,医院是否存在“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理,原因在于被告没有对此情形进行全面调查,没有收集相关证据所致,其行为属于未履行调查判定和处理的职责。法院认可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效力,本案中全部证据显示,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后至本案结束未作出任何处理结果,应属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尚未终止,被告应及时依法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年12月,红桥区法院判令被告红桥区卫计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医院被行*警告

红桥区法院判决后,红桥区卫健委经过调查和判定,年1月作出认定意见,认定医院因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李先生表示,虽然区卫健委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从年10月24日起,医院的救治。年7月,他以区卫健委未完全履行号判决判令履行的职责,遂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行*诉讼。“我老伴得救治,拖不起啊!年8月,天津市卫生局(卫计委)对医院涂改病历作出警告的行*处罚,但是也没处理责任医生。”李先生强调他和妻子的诉求:“我们请求依法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判定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为患者延续生命,减少损害,对今后的治疗和护理提出科学有效的指导办法及建议,赔偿患者的损失,并依法对有关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天津市卫计委年8月对医院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法查明该院手术科室在患者5月12日出院后,于5月22日由病案室取回患者病历,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手术记录进行修改、打印,术者签名后存入纸质病历并替换原有手术记录后返回病案室。电子病历系统虽然可重现修改情况,但作为最终有效的纸版病历中的手术记录并无修改痕迹,且不能据其或纸版病历中其他文件,再现修改前手术记录内容。天津市卫计委认定,本案病历修改行为符合涂改行为特点,涂改病历资料行为成立,遂以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医院予以警告的行*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涂改病历资料的行为。

终审判决:医院救治患者

年12月,李先生向天津市高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院()津行再1号行*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红桥区卫医院发函,医院履行救治的法定职责,医院是否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根据已查明事实,在医患双方产生医疗纠纷后,在尚未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前,医院单方停止对患者治疗,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注销了其电子病历及信息条码。如果本次医疗纠纷没有被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单方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不离开病房,但同时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患者已经出院,医院没有继续救治的义务。医院已经被判定为医疗事故,则其对患者有继续救治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其单方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已解除医疗合同关系。且医院应当对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积极进行治疗,避免患者身体遭受更大的损失。年6月,天津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一中院年的相关行*判决,责令红桥区卫健委在判决生效后30医院的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直接进行等级判定的法定职责,责令红桥区卫健委继续履行医院对患者进行救治的法定职责。

医院被判全责,但不履行

年7月,按照天津市高院行*判决,红桥区卫健委第三次发函医院对何女士开展医疗救治,医院恢复与何女士的医疗合同关系,对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积极进行治疗,避免患者身体遭受更大损失。同月,红桥区卫健委依据调查结果,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院对何女士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完全责任,建议给予患者经口进食高蛋白、高热量食物,如鸡蛋、排骨汤、肉汤等,并增加饮食次数,提高营养状态,以增加患者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天津市高院裁定,这才促使他们作出了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认定,那时候我老伴已经生活不能自理。”在李先生看来,法院判决和医疗卫生行*主医院履行救治。“这已经是红桥区卫健委第三次责令,医院没有用,我们整天在那儿看着,医院就是不给治。

在医院待6年,活活耗死

“她有医保,不存在欠费问题,我就是想搭进去几十万救我老伴,我都认可,怎么央求怎么告他们都不行。我们是老中医底子的家庭,只能够勉强给她维持。”李先生苦不堪言地说:“年12月,我老伴已经到后期,人已经不行了,气息奄奄,坐那儿就喘,全身肌肉严重萎缩,骨瘦如柴。年1月8号,我老伴去世,她是在年6月天津市高院生效判决半年多之后仍然没有获得救治,我们六次书面申请还是不给救治。”“这么长时间如果给救治,我老伴应该死不了,医院的眼中钉,他们把患者家属变成医闹。医院去世时67岁,她以前身体倍棒,医院待了快6年,被活活地耗着。”李先生一言难尽地说:“年,天津市高院的法官还几次下到病房去看望我老伴,天津市高院还下了一个司法建议,他们还是不给救治。”

警方立案侦查

“我老伴要活到现在就是69岁,我今年73岁,我如果没有顽强的意志,早就给他们整惨了。”李先生说自己是习武之人,7年多来,他一直坚持为老伴申诉,“我有体质可以顶得住。”“我老伴太冤了,等来了判决,但没执行,我老伴现在还躺在殡仪馆,没有火化。”李先生表示,走行*诉讼途径的同时,他也多次报警,经过一番波折才终于立案,“年8月14号当地警方正式立案,是按医疗事故罪立案,已经快一年了。”病历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病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不少医生把病历当成了“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每每遇到医疗纠纷,他们就给病历“做手术”,文过饰非,推卸责任。希望警方早日给李先生和老伴一个公道,让伤天害理之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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